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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与催收的“爱恨恩仇”

2023-06-03 1290 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董峥


前几天,一家号称国内最大的催收企业发布公告宣布停业,尽管目前实际结果还没有完全确认其结局只是停业,还是走向覆灭,但是这件事的爆发,无论是对债权方,还是对于债务方,都将引起剧烈的震动。


近几年,众所周知社会经济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信用卡也出现了大量债务逾期,央行统计显示,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2019年为742亿元,而到了2020年达到839亿元,2021年攀升至860.39亿元,2022年增加到865.8亿元,其中季度最高达到了943亿元,呈现出持续攀升的趋势。

逾期半年数据


信用卡在被持卡人使用后,如果没有遵守相关规则,在还款日未能全部或部分归还这部分款项的话,就会形成逾期的不良贷款。信用卡债务形成的原因可以说五花八门,除了最常见的过度消费现象外,这些年遇到包括将信用卡套现的款项用于非法投资、盲目创业、电信诈骗,甚至网络赌博等,而导致无力还款。


客观地说,纵观20多年对信用卡债务逾期现象的跟踪情况来看,都是由持卡人自身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和用卡观等原因造成的。在生活中,偶尔遇到经济上暂时的难处通过借贷度过难关是常见的手段,但是要秉承着“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意识,在《弟子规》中就有“借人物,及时还,后有急,借不难”的说法,体现了古人强烈的信用思想。

然而现在社会中出现了一股不良风气,债务人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盲目借贷,而大部分并非用于改善自身财务问题,最终滑入债务泥潭难以自拔,很多卡民甚至抱着“信用卡不套现还有什么用”的心态。但是他们并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倒是抱怨贷款机构授予信贷额度,对贷款机构的债务催收工作也是充满恶意抵触。


聊天


国内信用卡逾期债务催收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末,借助信用卡业务的开放开始走入信用卡行业,笔者曾在2001年从事过半年多时间的催收工作,同时制订了早期的催收工作原则,也因此了解到早期信用卡债务逾期人员的各类心态,并长期进行了跟踪和研究。


随着信用卡市场爆发式的发展,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发卡银行不断降低发卡门槛以吸引用户申请信用卡。其后果,一方面快速提升了信用卡整体规模,但是从另一方面也造成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积聚,近8年中信用卡逾期180天未偿信贷总额从2015年的380.2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865.8亿元,增长2.27倍,而同期流通卡量仅增长1.84倍。


在实际工作中,发卡银行针对信用卡逾期的不良贷款多通过客服电话提醒持卡用户,另外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提醒、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进行催收欠款。然而,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高速膨胀,发卡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的催收能力难以适应信用卡逾期的不良贷款增长速度,于是借鉴国际通行手段,将对信用卡逾期的不良贷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


不过,目前关于信用卡催收业务方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只是在多部门法规中有所提及,而催收机构也处境尴尬,没有明确的行业管理机构,只能通过行业自律,以及委托发卡银行的监督下实现自我管理,完全处于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债务逾期用户之间“夹板”位置两边为难。


近几年,信用卡逾期的不良贷款总额持续攀升,发卡银行、委托催收机构与信用卡债务逾期用户的矛盾愈发激烈,滋生了“反催收联盟”,以及为其提供“债务重组”的黑产、灰产业务教唆用户对抗发卡银行债务催收工作,影响到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发展。此次这家催收公司宣布停业后,从一些社会舆论反应中就可以看到“只反对催收不反思欠债”的畸形现象。


这几年,客观来说由于疫情,信用卡的逾期债务规模迅速增加,虽然催收是债务清偿、回收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催收机构的非法暴力催收成为社会诟病的“毒瘤”,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由于触及到大范围的C端用户,因此金融监管部门,或是市场监督和执法部门,对于信用卡债务催收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严格,对作业规范准则的制定也愈加收紧。


关于信用卡债务催收政策,最早应该见诸于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十六条,要求发卡银行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也由此确定了信用卡业务与催收业务之间的必要关系问题。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中的第十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的催收外包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2018年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央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2021年年底中国银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协发〔2021〕93号),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用卡催收业务提出加强行为管理与监督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经监管批准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一些发卡银行在官网主动上线了银保行业消费者保护中心的链接,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该指引中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做了较为详尽的规范,这对于第三方委外催收机构在接收案件非常具有参考意义。在外部催收机构准入方面,要求银行单位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准入和审批流程,优先选取经营状况良好的、合规管理健全、人员配备充足、催收经营丰富等的外部催收机构。在人员管理、合规管理、投诉管理、考核机制以及转包、惩戒等也有较为详尽的指引。


发卡银行、催收机构与信用卡逾期债务人的矛盾或许会长期持续下去,此次该催收机构的停业,可以看做是整个催收行业面临问题的一个“信号”,同时也说明在持续高压的监管下,催收行业也随着信用卡行业面临的变局也将有所改变,传统的人工催收将被具有智能语音交互科技的“催收机器人”替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并被逐渐应用到实际债务催收工作流程中。


全球其它国家或地区,对于信用卡逾期债务处理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基本上都是由发卡银行来承担相应风险,相关政策也都是偏向于债务人。实际上从这种看似对债务人“仁慈”的背后,政府起到重要的作用。美国相关监管机构认为,不公平的债务催收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必须加以规制。同时,加大对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规制与执法力度,有利于帮助道德的债务催收人在公平市场环境下获得发展的竞争优势。


通过立法规范催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面上是防止消费者受到债务催收人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侵害,隐藏在其后更深的涵义,则是要求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提高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标准,进行安全合理的授信。



遇到一个实际案例,该用户由于被杀猪盘诈骗,将信用卡25万授信额度进行套现交予欺诈方,目前总负债70余万元。在披露的信用卡额度中可以看到其最高额度为8.4万元(该行信用卡笔者仅为0.4万元,但并不认为给笔者的额度存在不合理),但是通过对该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中披露的个人情况来评估,其几张信用卡的单卡和总授信额度是过高的,尽管该用户是诈骗的受害者,但是这几家发卡银行也同样处在高额损失的风险之中。


因此,发卡银行要想化解与信用卡债务逾期人之间的矛盾,除了依照监管要求调整自身实际业务中的问题外,还应该在用户申请信用卡时,避免以多头授信和高额授信来获客和留客。最近多家银行再度针对信用卡资金流向提出严格要求,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信用卡经营策略,对有不良用卡行为的用户坚决降额直至停卡,对睡眠卡进行主动注销避免突发风险。


债务催收与信用卡业务是相生相伴的,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必然拉动债务规模的增长。众所周知,金融行业就是在平衡信贷业务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过程中寻求发展,因此,债务催收与信用卡业务之间的“爱恨恩仇”或许永远都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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